沒有損害結果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一、沒有損害結果是否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沒有損害結果不可以構成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屬于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沒有損害結果,則侵權行為的要件不完整,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二、想了解一下對于沒有損害結果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嗎
侵權是屬于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如果損害了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而構成侵權行為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就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三、沒有損害結果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嗎
1、沒有損害結果不可以構成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屬于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沒有損害結果,則侵權行為的要件不完整,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沒有損害結果的會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沒有損害結果不可以構成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屬于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沒有損害結果,則侵權行為的要件不完整,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二、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具體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歸責原則、法律的特殊規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適用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論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闡述。
(一)損害后果損害后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后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系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于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系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抵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如果是在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應該由車輛的車主和借用的人一起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包括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了該行為的違法性以及在主觀上是故意做出該行為等要件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