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區別分析
一、行政強制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
3、從執行對象看,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比較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對象僅限于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則可以執行和解。
二、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包括,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有困難,或者當事人暫時沒有履行能力,第三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執行標的主張相關權利,強制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公共利益等。
三、什么是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嗎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的問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因此,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無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13條
四、行政訴訟能否申請強制執行,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在行政訴訟的裁判文書下來后,當事人能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書、裁定書等文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五、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執行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與民事判決書一樣,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上是對調解執行申請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問題的解答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