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案件中止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案件中止時限
對行政執法中止的情形法律上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行政執法終止的幾種狀況(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二、土地行政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行政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則以該特別規定所確定的期限為準。關于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三、我想問一下,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