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工傷鑒定八級,賠償條款有哪些?
一、母親是工傷鑒定是八級,有什么賠償條款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鑒定八級怎么賠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八級工傷待遇主要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停工留薪期工資等。
三、法律規定工傷鑒定標準八級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種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傷亡生活費):
四、勞動者經鑒定認定為十級的,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者經鑒定認定為十級的,工傷賠償標準為1、醫療費實報實銷,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規定標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且報經辦機構同意后,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可以要求補助交通費和食宿費,具體費用參照當地規定標準
3、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輔助器具,具體費用參照規定標準
4、停工留薪工資按照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照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一般不超過12個月
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費標準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工傷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7、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民法典的工傷的十級賠償條款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 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 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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