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么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需要免除責任,證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
三、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此時致害人員即使無過錯也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
五、你好問一下,針對于過錯責任是什么
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對稱。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只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若主觀上并無過錯,即使行為已致人損害且具有違法性,亦不負民事責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實行"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人們意識到,只有對那些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損害后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疏忽,是該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于羅馬法中,后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民事責任中,一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還是過失,均應對其行為的后果負責;但在數人共同過錯致人損害,或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時,過錯程度的不同,是分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
六、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我們需要注意,過錯推定原則并不是一種歸責原則,這應該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行為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侵權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的話,則就不能免除其責任。換言之,此時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