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如何規定?
一、醫療損害的責任應該如何舉證?醫療損害舉證責任又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損害的責任應該如何舉證?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當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患者一方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能夠證明表現證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醫療過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醫療過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那么,具體規定有什么樣的呢?請看下文
二、醫療事故責任鑒定怎么申請,醫療事故責任鑒定怎么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的申請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一、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并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托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托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鑒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并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該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鑒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鑒定,或者拒絕鑒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鑒定申請的要求的。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三、法院要求鑒定的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該鑒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搜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材料,并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鑒定會。醫學會在接到鑒定申請后,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鑒定材料后,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鑒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鑒定專家送達鑒定材料,組織召開鑒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鑒定結論后,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托方。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鑒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專家鑒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鑒定的,所做出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患者如果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三、怎么認定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①擅離職守的;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四、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什么組織,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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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五、醫療糾紛案件如何訴訟,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醫療官司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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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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