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誰出?
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是誰出
1、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話,這個費用就會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另外,這個費用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一般不需要勞動者自己支付。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二、用人單位能夠作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參與人員嗎
能夠。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三、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費是不是由個人付
1、不是。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職業病)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可與醫療費收據一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銷;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四、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怎么規定的
1、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2、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
3、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