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偵后公安如何處理,法律有何規定?
一、二次退偵以后公安怎么辦,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二次退偵以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返偵兩次退卷后公安怎么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三、兩次退偵法院退偵后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兩次退偵后,應當對當事人辦理取保,或者直接釋放當事人,我國法律上對退偵的次數是以兩次為限的,對于兩次退偵的情況應當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