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將如何受到處罰
一、對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怎么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按以下標準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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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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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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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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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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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二、醫療事故怎么處罰,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怎么處罰,醫療事故如何處理”的解答如下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三、醫療責任事故怎么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四、醫療責任事故處罰有哪些
1.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2.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
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3.刑事責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引用法規
[1]《條例》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五、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要承擔行政責任嗎
1、醫務人員造成醫療事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醫療事故情節較重的,或由于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六、發生醫療事故如何處罰醫務人員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