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尚未結果,出院如何維權?
一、已經出院了,工傷還沒鑒定下來怎么辦
工傷認定沒下來已經出院了,保留發票的,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因工傷發生的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在工廠受傷,工廠不給辦理工傷鑒定咋辦
1、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自行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工傷認定要出院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申請工傷認定不需要工傷職工出院,但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而出院一般代表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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