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房屋置換卻拿不到安置房的困擾,該怎么辦?
一、選了房屋置換卻拿不到安置房,怎么辦?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了房屋置換后拿不到安置房后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或者是要求對方支付賠償費用的方式來維權,當相關部門對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時都是需要先確定賠償的標準和賠償的具體,同時也是需要先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獲取了批準才可以進行拆遷工作的。
二、我居住的是安置房,安置房房產證怎么辦理
1.安置房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在這里我們要清楚什么是安置房,進而明確房產證的具體。
2.安置房房產證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3.房產證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
4.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辦理房產證。
三、安置房是否包括拆遷安置房?
什么是拆遷安置房?1、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3、所謂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4、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房需要什么條件才能住1、要求是安置房對象為危房困難戶和住房特困戶。危房困難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具有轄區戶口,年滿18周歲,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即一戶只擁有一處住房,在轄區內沒有其他自有房產的。
2、現居住的房屋系申請人且權屬清楚,沒有產權糾紛;現居住的房屋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并經有關部門確認。
3、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人員不受此限制);
4、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未享受過福利分房且無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區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四、安置房更換商品房是不是可以
1、全國各地征收房屋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要看征收補償協議是如何約定的。具體能獲得的補償款以及安置房屋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所注明。以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是國務院公布的補償標準為準。如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五、安置房有質量問題能夠要求換房嗎
律師解答
安置房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換房。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時,如果安置的房屋有質量問題,未驗收合格,被征收人有權拒絕簽收房屋。按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