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與逃稅罪的區別?
一、偷稅與逃稅罪的區別?
逃稅罪與偷稅罪的區別如下所: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逃稅罪和偷稅罪的區別如下《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等。
3、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二、偷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偷稅罪怎么處理
偷稅罪立案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體是國家稅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采用刑法列舉的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稅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于稅收征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稅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偷稅罪和逃稅罪有區別嗎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倆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