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競爭受法律約束嗎?
一、惡意競爭受法律約束嗎
惡意競爭受法律約束。市場經濟的特征就是競爭充分,而充分的競爭對企業的優勝劣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對市場經濟的維護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惡意競爭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二、惡意競爭受法律的約束嗎
1、惡意競爭受法律約束。市場經濟的特征就是競爭充分,而充分的競爭對企業的優勝劣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對市場經濟的維護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惡意競爭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
2、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三、競爭競爭公開競爭是違法行為嗎?
專業分析
惡意競爭往往是對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破壞,嚴重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惡意競爭情節惡劣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四、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界定和處罰,法律上如何認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混淆行為;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三)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四)商業賄賂行為;
(五)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違反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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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五、有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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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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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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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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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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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或違背公認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競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4種是限制競爭行為,
7種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亂、商業賄賂、誤導性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和商業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