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
一、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肯定需要做醫療事故鑒定,因為要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大小。而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時候,是必須嚴格按照流程來進行的。那么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是什么,醫療事故鑒定有哪些程序?
三、發生了醫療事故,怎么申請司法鑒定
1、提出醫療事故爭議;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4、任何糾紛解決后,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
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四、如何規定出了醫療事故鑒定流程是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分為三種情況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由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3、起訴之后法院要求鑒定的,法院委托機構鑒定。
受理部門
(一)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二)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39條
五、法律規定出了醫療事故鑒定流程是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分為三種情況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由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3、起訴之后法院要求鑒定的,法院委托機構鑒定。
受理部門
(一)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二)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39條
六、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第一,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的鑒定的委托。第二,受理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第三,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成員的1/
2。第四,組織鑒定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的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第五,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四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