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辨權是否相同?
一、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義務并提出履行請求的,有權拒絕先給付的義務。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雙方互負債務的履行期均已屆至。另外還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不適當。
(二)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適當的。
三、適用條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等;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種類是怎樣的
1、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履行順序的,合同雙方都可以行使此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義務人未履行先行義務時,后履行人可行使此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義務人有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時,可行使此抗辯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三、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抗辯權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第二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七、請求權競合
四、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五、解除合同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嗎
1、同時履行抗辯為延期的抗辯,并不從根本上否定對方的請求,僅僅表明在對方履行之前拒絕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徹底地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同時履行抗辯則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況下進行的。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前提,并且雙方當事人都希望維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將終止合同關系,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回復到締約前的狀態。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僅僅使當事人獲得暫時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但是并沒有免除他的履行義務;而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則不負履行合同的義務。
4、適用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如上所述;而解除合同需要雙方的約定或者有法律的具體規定。
5、程序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條件成就時得任意行使;而解除合同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
六、什么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一、什么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契約不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法律或合同未規定或約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為履行的前提下,雙務合同任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開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可拒絕履行己方所負擔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權利,是古老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原則在現代合同關系上的反映。
大陸法系各國合同法對此均有規定,英美合同法則相應概括為“相互義務原則”。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