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處理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處理的方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理有哪些方式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三、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
工廠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果想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提出續期申請。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引用法規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