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險必須是新產品嗎?
一、產品質量責任險必須是新產品嗎
是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二、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是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是指實施使產品流通的銷售行為的人,對于其所銷售的產品因缺陷致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三、產品質量出了問題,不符合國家標準,消費者該怎么辦,責任由誰承擔
專業分析產品質量出了問題,不符合國家標準,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商請求,也可以向生產商請求,兩者是連帶責任。
1、銷售者必須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損害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產品質量法》 第40條
[1]《產品質量法》 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