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無簽字但蓋章,合同有效嗎?法律如何規定
一、合同一方沒有簽字但是蓋章了,合同有效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合同一方未簽字但是蓋章的,合同有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一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的,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二、雙方簽字的合同有效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雙方簽字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沒有法定無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便有效。法定無效的情形欺詐、脅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三、雙方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無需區分公司籌備階段簽訂合同是否出于設立公司之必要,即無論其是否越權,均產生同樣的效果。因為,合同對方并沒有審查其是否超越章程規定之公司設立權限的義務,也無力審查,該權利限制對合同對方并無對抗力,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這正如公司機關越權行事的效力一樣。且若以發起人行為為公司設立所必需為限來認定該種發起人行為的效力,事后若發起人發現行為對自己不利,必然有借口其行為越權實屬無效的事情發生,這與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是相抵觸的。尤其對于雙方已經先行給付,不宜或不能恢復至合同訂立前狀態時,更應秉著經濟和效益原則,認定該種越權合同的效力。因此,持代理說等主張,認為若行為越權則發起人自己擔責,若行為在公司設立的必要范圍內則公司擔責的看法也是不妥的。至于發起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若對方確實意在僅約束公司而非發起人或者意在為將 來成立之正式公司而非發起人設定合同權利和義務,則該合同依然應為發起人與其訂立的為他人(即將來成立的公司)預設利益或負擔或者由他人代為履行或接收的合同,發起人對第三人仍負有兌現合同承諾的義務和享有要求對價履行的權利(除非雙方之間有相反的約定),該權利義務表現為促成公司成立,并使公司依合同規定對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接收利益,并要求對方適當履行。此種情形的合同,若公司將來未能成立,則應再分四種情形來確定發起人的責任1、若訂立合同時發起人有公司必將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或者發起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公司將來必將成立和履行合同,或者發起人根本就是欺騙第三人聲稱公司已成立而第三人對此并不知情,則發起人應對第三人負違約或侵權責任,應對第三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賴利益、期待利益、履行利益予以賠償;
2、若基于發起人諸如出資不足等過錯導致公司未能設立,則發起人依然應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于,第三人基于對發起人的合理信賴和期待,認為發起人將以善良人的理性高度注意其設立公司的義務以使第三人不致于因公司未能成立而信賴受挫遭致履行利益損失,因此基于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發起人應對其未盡善良注意人的義務付出代價,以彌補第三人利益的減損;
3、若發起人對公司不能成立的結果并無過錯,其已經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依法律要求實施系列行為以使公司成立,但最終公司仍未成立(比如工商行政機關失職或法律變更等情形發生),則該合同目的的落空情形實屬發起人不可控制,應免除發起人的違約責任,鑒于第三人與發起人交易時應當可以預見行為本身存在的這種風險性,因而基于公平原則,應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4、若第三人明知或足以相信公司將來必然不能成立(比如其已經獲知政府下發新的政策禁止此類公司的設立和運營)或雖能成立而必然不會履行合同,則推定其無意履行和接收合同,事后若合同未能履行發起人仍得免除違約責任,且根據第三人是否有惡意可追究其致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的締約過錯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若發起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則將來公司成立后因此遭受利益損失,則可訴求發起人與第三人對自己承擔連帶的共同侵權責任。
四、合同沒有法人簽字,有公章,還有效嗎
1、勞動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簽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沒有法人簽字,這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2、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五、簽訂合同有對方簽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的,有對方簽字說明雙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合意,合同自雙方簽字后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六、簽訂合同有對方簽字能否有法律效力
有的,有對方簽字說明雙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達成的合意,合同自雙方簽字后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