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法律是否有規定
一、贈與合同成立要件,有沒有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成立要件如下財物屬于贈與人自己合法所有;贈與人意思表示真實;受贈人明確表示愿意接受。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為,由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同意接受。
二、贈與合同可以是口頭的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贈與合同可以口頭。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簽訂贈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這幾種。所以,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
三、贈與合同訂立要注意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贈與合同的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3]《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四、贈與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贈與合同訂立的原則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城市信用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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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3]《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五、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公證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滿足法定公證條件的可以公證。要求贈與合同真實,并且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合法,不能是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違法手段訂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六、贈與合同要公證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贈與合同是否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公證可以去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但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的,則需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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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