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后財務如何接手?
一、公司轉讓后財務如何接
根據《公司法》規定,財務人員的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尚未處理完畢的業務,處理完畢。一般將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這就是說,將月底之前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編制登記完畢。
2、整理保管的各種會計資料(如憑證、帳簿、報表等)和各種會計物品(如證件、發票、印章、電算化密碼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單上。
3、整理尚無法處理的業務,列示于交接清單上,注明已處理的程度、相關的憑證資料等。
4、交待其他相關事宜,比如相關工作聯系部門(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聯系人的聯系方式、相關會計處理的流程方法等等。這些視你的具體情況而定,以將你工作的交待清楚為準。
5、打印交接清單,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單交接工作,交接無誤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各自簽章,各執一份交接清單。
二、公司債務能不能轉讓,怎么轉讓
1、公司債務可以轉讓,但要符合一定條件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
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
3、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 債權人同意。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三、公司轉讓之前為個人貸款作擔保,限制高消費令有異議如何辦
1、執行程序中未執行到位,可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既然有能力高消費,為何不履行債務,從法理、情理上都不允許提起異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