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高空墜物物業負責任嗎?
一、你好,問一下高空墜物物業負責任嗎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知道,物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
二、一般情況下,高空墜落物怎么承擔責任
1、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三、高空墜物傷人起訴整棟樓可以嗎?
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四、高空墜物應由誰責任,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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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五、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怎么樣的?
高空墜物民事責任的規定是賠償方面的責任承擔,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