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規定是什么?
一、新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規定是什么?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等規定。
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解讀是什么
我國的發票管理統1、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包括發票的印刷和發行模式早在我國正式的作出了改革。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向當地的稅務局申請一定數量的發票,而且在給客戶開具發票的時候包括發票的代碼、名稱等這些都是有統一規定的。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俗稱“一機多票”。
四、最高檢持有偽造的發票案件的相關解釋規定主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