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多長時間后不算安全責任事故 發生工傷事故多長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
一、工傷多長時間后不算安全責任事故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在短期內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由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其量刑的唯一標準是一般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的犯罪行為,不存在責任事故或是惡性刑事案件,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采取拘役的刑罰是指該責任事故已經構成刑事責任,其拘役期限的長短是看事故大小、犯罪人有無積極悔改的表現、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等等諸多因素決定的,最長期限還是一句話“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發生工傷事故后多長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單位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發生工傷事故多長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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