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會賠償嗎?
如果你上的全險(交強險、三者、車損、不計免賠等都上了)保險公司理論上講全賠但要注意保單后面條款,有些是不賠的,比如超出正常的誤工費、陪伴費等、多數公司精神損失費也不賠同時,如果沒上不計免賠條款的話,是有一定的免賠額的,也就是該賠的全算上以后,有一定的打折。如果只上三者和交強險,就只賠對方,也就是第三方的損失了。以上是交通事故全責保險公司賠償問題的回答。
二、單方交通事故至2人死亡.一個重傷,交強險怎么賠償
1、受傷未致殘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么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2、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4、建議報警,交警是會根據你們現場的情況來確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三、交通事故人傷保險公司全賠么?
交通事故人傷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并不會全賠。具體的賠償情況應當在事故認定后作出。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井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
四、交通事故負全責的傷者營養費保險公司賠嗎?
專業分析
在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要對營養費作出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營養費也屬于交強險醫藥費項下包含的費用。如醫藥費已經超過一萬元,則保險公司交強險部分不負責賠付。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五、交通事故,營養費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關于“交通事故,營養費保險公司要賠償嗎?”的相關解答如下只要在保險限額內,合理的誤工費、營養費都有賠。不過很多事故,車主為了息事寧人,就多賠一點錢,一次性了斷。這種錢經常也是寫成誤工費、營養費,合理性不高,經常會被保險公司扣減。法院判決的,除了特殊的鑒定費、訴訟費這些外,保險公司基本都給報銷。交強險是不要說了,即使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責任也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判決書肯定是依法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六、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保險公司賠償嗎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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