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標準是? 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算,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一、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標準是?
交通事故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在醫生醫囑說明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下,原則按當地日平均收入的40-60%進行逐日計算支付。目前有按照30元天支付,也有按醫院伙食補貼的2倍計算。計算時間為住院的天數加出院證明上加強營養的時間。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4條
二、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營養費怎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三、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算,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營養費怎么算的前提條件是在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書上有“出院后需加強營養”的說明;計算方式一般是按照不超過醫療費的20%計算。關于交通事故營養費問題,確實比較難統一個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四、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引用法規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7條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8條
五、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多少,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引用法規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7條
[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18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