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如何審理? 交通事故刑事拘留后是否是能取保候審

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如何審理?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的具體是什么
您好,關于“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的具體是什么”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家人或者律師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最好是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后申請,這樣容易批準。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侯審的辦理及形式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上述即為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的,謝謝采納
引用法規
[1]《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1]《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2]《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三、交通事故刑事拘留后是否是能取保候審
1、交通事故刑事拘留后能取保候審。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⒈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⒉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⒊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五、新規定交通事故處罰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具體如下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犯交通肇事罪會判多長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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