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管理規定包括哪些合同
一、知識產權合同管理規定包括哪些合同
知識產權合同管理規定包括著作權合同、專利權合同,商標權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知識產權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二、專利轉讓合同模板的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在專利權轉讓之前,應當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我國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轉讓合同,并及時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
三、專利許可合同具體包括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利技術的應包括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四、股權確認書合同模板是怎樣的
股權確認書甲 方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甲、乙雙方基于事實基礎上共同確認如下事項
一、乙方在 占公司總股本51%的股權,對應支付入股款人民幣255萬元(大寫人民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整),該款項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入股,該股份委托甲方代為持股。在代持股期間,甲方作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擁有者,以甲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
二、乙方作為
51%股份的實際擁有者,以代持股權為限,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重大決策、表決權、查賬權、處置權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三、在甲方代持期間,獲得因代持股份而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潤、現金分紅等,由乙方按出資比例享有,與甲方無關。
四、如本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乙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五、乙方作為
51%股份的實際擁有者,甲方不得處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權對甲方不適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
六、甲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由乙方承擔;在甲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以及變更登記費用等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 代 持有 的51%股權期限為簽訂確認書之日起兩年,到期日必須將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從工商局登記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本確認書一式兩份,簽署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時間 年 月 日
五、知識產權合同成立有主觀要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六、知識產權歸屬權糾紛可以仲裁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仲裁具有如下幾個優點1、更易于實現公正。這主要是因為涉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復雜。仲裁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于實現裁決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仲裁程序除了當事人有相反約定之外,其審理程序均不公開,這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秘密和企業商譽受到損害的機率,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3、更高效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技術和產品的生命周期愈來愈短,有些專利技術在保護期屆滿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在版權上,一旦非法復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場,便會廣泛地在消費者中傳播,權利人想要將他們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當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載至互聯網,損害可能立即發生在世界各國。因此知識產權爭議對處理時效要求很強。與訴訟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為簡化,案件處理的時間會大大縮短,當事人可以減少時間成本,及時得到救濟。而且,仲裁還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來縮短案件處理時間,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設立了一種“快速仲裁程序”,該程序對案件聽審的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如舉行聽證應在收到請求答辯書和答辯狀后30天內進行,除非有特殊情況,聽審不應超過3天。
4、更有利于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保持合作關系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為重要,因而人們樂于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5、從國際角度看,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更容易被執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多為民間組織,獨立于一國的司法體系外,在裁決的涉外承認與執行上比法院更為便利。因為1958年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公約》對此專門作出規定,參加和承認的國家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50多個國家,因此我國的涉外仲裁裁決可通過該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6、其他優點。如比訴訟方式費用低。與協商、調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有更強的操作性,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等。‘
以上是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仲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