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投資少,破產了,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一、破產了,有限責任制,法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法人投資的少
專業分析
你說的不是法人,而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就是公司,而不是個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東,他只是根據聘任協議等約定或法律規定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他對公司承擔設立公司時及此后出資變更的出資責任,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及其他《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公司章程等規定的責任。涉及各種具體情況情形,如股東未出資、虛假出租、抽逃出資等等情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責任。
二、企業破產法人承擔什么責任,企業破產法人是怎么結構
專業分析企業破產法人承擔什么責任,回答如下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在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3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
[1]《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條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三、我是公司法人,沒有股權,公司破產要承擔責任嗎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
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財產具有對立性。那么他的債務也是獨立的。
那么,只要股東對公司的責任負完,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法律上不對公司債務負有責任。
在例外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任,就是股東對公司未有負完責或者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四、企業破產法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專業分析
企業破產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五、企業破產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專業分析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六、公司破產法人得承擔哪些責任
1.“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可見,企業只有在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才消滅,所以在法人人格消滅前的破產或清算,以法人財產來承擔的也是一種法人的責任。
2.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制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制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3.我國的現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業負有限責任,可以宣告破產。法人的破產分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適用國有企業的《企業破產法》的破產程序。一般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按法定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后清償對外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的按比例分配。因破產清算都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隨著破產清算結束從而落到實處。
4.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不需擔債務之責,有限責任公司的提出破產申請,一般是由法人自主決定的,每個責任有限公司都有一個法人代表,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的意見應該是代表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如果不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應該是代表股東和董事會的意見。法人對公司的事務有處置權,當有限責任公司宣告破產,法人的這種處理事務的權利消失,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債權人的債務。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但是這些情況法人要擔連帶責任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應依法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