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一般是怎樣的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一般是怎樣的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二、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政府擬定征用方案,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對征用土地進行評估計算補償價值,簽訂征用補償協議,下發補償款交付土地。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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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下面我將針對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做簡單分析如下
政府決定土地征收,應當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然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勘測定界調查。
國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要在權利人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權利人可以對補償方案要求聽證。
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征收人將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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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樣的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9、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五、征收土地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1、征收土地法定程序如下
1、上報至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獲得批準后,發布征地公告;
3、聽取被征收農民的意見;
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簽訂補償協議。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六、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1、申請選址。
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2、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議。
3、核定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4、劃撥土地。
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