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補充協議有效嗎?法律有無規定
一、協議離婚后,財產補充協議有效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在離婚后,變更原有財產分割協議的,重新訂立新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同樣在男女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因為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財產分割協議的應被支持。
如果補充協議的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后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
二、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簽訂了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后夫妻雙方簽訂的關于財產的協議有效。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婚前申辦,也可以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保全期內申辦。協議的公證申請由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或協議簽訂地管轄,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已婚人士仍須提交結婚證;當事人書寫協議草案有困難的,公證人可以代為書寫;有關財產的證明;公證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只要合法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時財產首先按照雙方的財產協議約定進行分割,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部分雙方自行協商怎么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來判決怎么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四、婚前協議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否有效
您好,關于“婚前協議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否有效”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所謂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對這個約定辦理公證,由公證處對雙方的簽約行為和協議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確保夫妻雙方今后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效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以上就是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回答望采納
五、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公證的,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也是有效的
一、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
三、協議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證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備要件,所以是否公證不影響協議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六、隱瞞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離婚證合法嗎
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才發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故意隱瞞己方過錯、隱瞞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的“雙方自愿離婚”、“子女撫養的處理”等條款是有效的;對于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得視不同的情況來處理1、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真相),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屬于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
2、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予以變更或撤銷。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