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是否屬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返還原物是否是屬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1、侵權行為人返還原物的行為是屬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的。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這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等。這些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進行使用。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二、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是否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
1、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三、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嗎
侵權人財產不夠可以先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侵權責任是否可以用于行政訴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規定是解決侵權糾紛的法律,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法律,侵權責任不能用于行政訴訟。我國法律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侵權責任是否可以協議管轄
侵權糾紛不能約定法院管轄。但是,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后,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可以約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