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律師費收多少,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征地拆遷補償律師費收多少,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1、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收費。
1.偵察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1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4000--45000元。
2、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審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1、按審判階段確定收費標準。
1.計件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15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10%(最低收費3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
6%;
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
4%;
1000萬元以上,
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2、再審、申訴案件分別按照一個審判階段確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計時收費標準,
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時。
(四)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五)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可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六)下列刑事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規定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協商不成的,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1、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前款規定。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這是很正常的現象。辦理案件盡量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天津征地拆遷賠償律師費用怎么算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
標的額 費率
10萬元以下的部分(含10萬元)
6%
10-50萬元的部分 (含50萬元)
5%
50-100萬元的部分(含100萬元)
4%
100-500萬元的部分 (含500萬元)
3 %
500-1000萬元的部分(含1000萬元)
2 %
1000-5000萬元的部分(含5000萬元)
1 %
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
0.
5 %
上下浮動幅度
20%
但累計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計時收費
1、收費標準每小時200元-2000元,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內約定計時收費的標準和結算方式。
2、上下浮動幅度
20%
(四)增加反訴的案件,反訴部分可以按以上標準酌減收費。
(五)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六)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1%,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除外。
三、征地補償安置費是怎樣計算的,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計算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方法是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四、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有哪些補償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