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丟失,無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沒有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的話,認定書在交警部門會有存根,不會影響到事故的處理。并且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有編號的,交警隊要有備份的,即便是簡易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有一聯是交警備檔的。如是雙方的,可以找另外一方復印一下,找交警隊重新蓋章。如果在事故處理中需要用到責任認定書的,可以到當時出具事故責任認定的交警部門去復印該責任認定書的存根聯就可以,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怎么辦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丟了的話,認定書在交警部門會有存根,不會影響到事故的處理。并且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有編號的,交警隊要有備份的,即便是簡易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有一聯是交警備檔的。如是雙方的,可以找另外一方復印一下,找交警隊重新蓋章。如果在事故處理中需要用到責任認定書的,可以到當時出具事故責任認定的交警部門去復印該責任認定書的存根聯就可以,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交通事故,交警不出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建議你去當地的交管局去投訴交警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向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裁定或是判決解決。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出來,怎么辦
建議你去當地的交管局去投訴交警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向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裁定或是判決解決。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五、交警隊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于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不服認定書怎么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上一級交通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后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復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五十六條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六、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出具怎么辦?
如果一直不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行政不作為,可以找主管部門的行政科,或者找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投訴。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對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予以澄清,雖然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并在認定書中予以載明,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載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還是要對其責任進行認定。欲讓公安機關淡化甚至退出對事故責任確定方面的涉及,但卻又不得不做如此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制訂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不再規定重新認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機關職能的轉變與重新定位。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