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時的補償規定
一、征地拆遷時,補償方面有哪些規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成都龍泉征地補償標準實施細則有哪些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1、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的規定標準執行。
2、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本辦法附表
一、附表二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實補償,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該占用地塊面積。
3、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4、拆遷鄉(鎮)企事業單位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附表三標準補償,由原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
15%補償。
三、征地拆遷如何補償,有哪些相關規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四、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有哪幾種?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這就是房屋拆遷補償有哪幾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