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始取得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始取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占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承包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是怎樣認定的
應該按照以下辦法規范認定流程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什么意思,規定是什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的,目的是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農村集體股權證可以用于參與集體決策、能參與收益分配以及抵押融資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是什么呀
農村集體股權證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擁有的農村集體股權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用以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
農村集體股權證的作用主要有三點
一是能用于參與集體決策;
二是能能參與收益分配;
三是能進行抵押融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