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贖回條款的及作用
一、公司債券贖回條款的與作用是什么
公司債券贖回條款
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在若干個交易日內滿足贖回條件,公司有權按照贖回價格贖回公司剩余的可轉換債券。
作用
有利于發行人的條款,當歷史預期年化收益率下降并低于債券的息票率時,債券的發行人能夠以更低的成本籌到資金。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引用法規
[1]《證券法》 第四條
二、公司債券中的贖回條款是什么,它的作用是
公司債券中贖回條款是指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企業可以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贖回債券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之一。
此條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實現強制性轉股,縮短可轉換債券的期限。
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在若干個交易日內滿足贖回條件,公司有權按照贖回價格贖回公司剩余的可轉換債券。由于公司的贖回價格一般要遠遠小于轉換價值。
【法律依據】
根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回收條款、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應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
引用法規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26條
三、公司債券一般可贖回嗎
公司債券一般可贖回。1、公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在10年以上,債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可贖回債券亦稱“可買回債券”。
2、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風險提示可贖回條款的存在,降低了該類債券的內在價值,并且降低了投資者的實際預期年化收益率。一般而言,息票率越高,發行人行使贖回權的概率越大,即投資債券的實際預期年化收益率與債券承諾的預期年化收益率之間的差額越大。為彌補被贖回的風險,這種債券發行時通常有較高的息票率和較高的承諾到期預期年化收益率。
四、可贖回債券的發行方式和條件是什么?
(一)發行方式1、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有三種,即面值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債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時,可按超過債券票面價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溢價發行。溢價是企業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補償。
2、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稱為折價發行。折價是企業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預先給投資者補償。如果債券的票面利率與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價格發行,稱為面值發行。溢價或折價是發行債券企業在債券存續期內對利息費用的一種調整。
(二)發行條件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方式
1、到期贖回,即在可轉債到期后五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以規定的價格(本金100+利息)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比較類似普通債券的到期還本付息。
2、提前贖回,在轉股期內,連續一段交易日中有比較多的交易日,股票的收盤價高出當期轉股價格過多(具體數字在可轉債發行公告中會注明);或者未轉股余額不足一定數量時,公司有權以一定的價格(本金+利息)提前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簡而言之,贖回是上市公司所具有的權利,一般也是為了防止套利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