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后,自己交的社保如何處理?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工傷賠償后自己交的社保怎么辦,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工傷賠償后自己交的社保繼續繳納。因為實際上關于工作性傷害發生之后,后續的賠償方面的問題應當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負責的,但是關于自己交的社會保險等相關的費用的話是不會退還的,要想繼續獲得保護的話是需要繼續的繳納費用的。
二、單位工傷后,單位賠償社保,工傷后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工受到工傷后,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醒注意要是企業沒在規定的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千萬記得要在1年內去申請工傷。
2、等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
[1]《社會保險法》 第41條
[1]《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6條
三、未繳納社保的工傷賠償標準,具體有什么規定
沒交社保,員工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建議按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人社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工傷維權程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師代理。
四、沒有交社保工傷怎么辦
1、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含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待遇。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五、工傷認定后社保賠付的規定是什么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部分是在申請工傷待遇審核之后轉入審核申請表上選擇賬戶的,可以是員工也可以是公司賬戶。《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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