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有1.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二、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有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
三、工程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合同解除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訂立的工程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時,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二、發包方或承包人存在過錯,可能對對方造成損失或已經造成損失,或存在工程合同違約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三、雙方達成協議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