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
一、法律規定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收集證據,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是收集物證等相關的方式收集證據。除此之外,要想申請技術鑒定或檢驗的,完全是可以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申請檢驗的。將這些證據都提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解決雙方糾紛。
二、是如何收集醫療事故的證據材料
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獲取鑒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7、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三、應如何收集醫療事故證據材料的
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獲取鑒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7、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四、應如何收集醫療事故的證據材,法律怎么規定的
這樣收集醫療事故的證據材料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獲取鑒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五、醫療事故訴訟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是什么
1、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
2、護理證明
3、誤工及收入證明
4、交通費單據
5、住宿費單據
6、喪葬費單據
7、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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