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外出旅游活動并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一、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活動受傷屬于工傷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公司要求下參加旅游活動應屬于工作范疇,其在活動中受到傷害,亦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職工“串崗”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工作原因與本職工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混同,工作原因就是從事本職工作是對工作原因的限制解釋,“工作原因”包括與用人單位各項工作事務和職工本職工作所相關的事物,不應僅僅局限在與職工本職工作相關的范圍內。
三、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怎么辦
1、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職工及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逾期未進行事故報告或者未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不能舉證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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