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救濟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報酬?
一、職務發明救濟
下列發明屬于職務發明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
2、履行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后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對于職務發明,單位享有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對于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當然我們國家對于職務方面的發明創造它的一個保護的力度是非常嚴格的,主要還是因為它涉及到一個公司內部的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所以也規定了,勞動者在辭職之后,需要隔一段時間之后才能夠申請自己的發明創造。
二、職務發明的成果歸屬者是單位還是職員個人?
職務發明的成果歸屬者是單位,只要是被認定為是職務發明的作品,即使是發明了該作品的職員都是沒有處分權的,此時一般都是單位支付給該職員較高的獎金,然后由該單位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此后他人若是想使用該作品,是需要向單位支付費用的。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報酬?
法律分析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獲得報酬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人就其職務發明,可以依法獲得獎勵,且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支付發明人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五條
四、發明人可以自己使用職務發明嗎
職務發明發明人使用不需要支付費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但是職員使用也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此條款明確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因此,要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必須明確其發明創造是否為職務發明。從《專利法》第6條可知,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指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說,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于職務發明。對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6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1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1條
五、應怎樣區分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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