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隨便申請專利權嗎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公司嗎
一、可以隨便申請專利權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二、法律規定專利權什么可以申請嗎
法律規定專利權在符合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的。當然了,對于有一些比較特殊的也是不能夠申請專利權的,比如說科學發現,還有就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不能夠申請專利權的。
三、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公司嗎
首先給您介紹一下專利的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概念,您可能就明白了!專利的申請人是權利人,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申請人應當是民法中規定的“人”,即自然人 或 法人均可。專利的發明人是技術人員,他們是為專利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在技術上做出貢獻的人。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換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如果將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比作房子的產權人,則發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里面的人,而這可以沒有任何關系。可能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呵呵。在專利申請階段、授權階段,均可以修改申請人、發明人。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后,一般可以稱“申請人”為“權利人”,或者“專利權人”。二者的變更時間沒有具體限定,并且,二者的變更也是沒有必然聯系的。申請人的變更,相當于權利的轉讓,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的變更。發明人變更,一般是在申請的時候寫錯了、或者少寫、多寫的情況,后續可以更改、增加或減少,但是任何一種變更,都需要原始申請階段的所有發明人簽字確認。 如果是姓名寫錯了,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同一個技術方案在同一天同時提交實用新型申請和發明申請,是中國專利法允許的。但是,當發明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具有授權前景的時候,是需要放棄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才能夠授予發明專利權。因此,如果在發明專利審查期間,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發生的改變,則會影響到后續發明的授權。換句話說原來實用新型專利 和 發明專利 都屬于同一個人,那么,放棄一個新型獲得發明專利權,這個人就能作決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換了權利人(申請人),當發明要被授權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例如新型的權利人換成了甲,發明的權利人是乙,當要給乙的專利授權的時候,要求甲方其他的專利權,這似乎……呵呵,所以,一般對于這種同一個技術方案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情況,在發明專利的審查沒結束之前,一般不會變更權利人,如果變更也都是同時變更。最后一個問題如果當初提交申請的時候,您是采用電子申請終端提交的,則后續權利人變更、發明人變更等等業務也應當采用電子申請終端提交。相反,如果您當初提交申請是采用郵寄的方式(紙質文檔),則后續事務也應當采用郵寄的方式,當然,您也可以先辦理“紙件申請轉換電子申請”業務的申請,當申請審批之后,就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了。我建議您,對于專利的這種著錄項目變更的業務,最好委托正規的專利代理機構來辦理,這樣能夠保證一次成功。這種業務的代理費都不高的。
四、可以申請專利的公司有哪些?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的。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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