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獎酬的法律適用 職務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職務發明獎酬的法律適用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二、什么是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三、相關規定;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綜上所述,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規定了發明的范圍是怎樣認定的,而且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于物質條件,其中也就是指明了單位當中的資金,設備等,還有一些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材料等。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6條
[1]《專利法》 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
二、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報酬?
法律分析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獲得報酬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人就其職務發明,可以依法獲得獎勵,且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支付發明人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五條
三、職務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職務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是在專利文件上寫清楚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還有就是獲得單位所給予獎勵的權益。除此之外發明或者是設計專利實施之后,對于發明人來說的話,也是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的。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報酬
樂新技術有限公司是專利權人,應是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的報酬的義務主體。疆耀銷售公司不是專利權利人,且與樂新技術公司是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不是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義務主體。報酬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從專利權人自己實施發明創造所獲得的利潤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報酬;二是從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所收取的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報酬。樂新技術有限公司發給鄧某的季度獎金和年度獎金中,不能證明其已支付給了報酬。而事實上,該發明專利已由樂新技術有限公司實施并取得了利潤。因此,樂新技術有限公司應當向鄧某支付報酬,在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樂新技術有限公司可參照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等因素,酌情確定向鄧某支付報酬的金額。
五、職務發明獎酬信任機制
目前,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作了明確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既包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己實施專利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廣義上也包括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轉讓專利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專利法實施細則》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獎勵和報酬制度的約定優先原則、最低保障金額及報酬比例等。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
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綜上所述,一旦認定為職務發明那么該產品的所有權是屬于用人單位的,而發明人依法享有該產品的設計者的著名權,同時用人單位應該發放對應的發明報酬,同時也應該享有對應的獎勵,而產品所有權則不屬于發明人。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十六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3]《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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