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賠償申請需要哪些材料?法律依據在哪?
一、申請工傷傷殘賠償需要什么材料,有沒有法律依據
1、《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復印件、《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原始票據;等等。
二、工作時受傷,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如下證據1、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2、搜集構成工傷的證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等等。
3、搜集與工傷待遇相關的證據治療費。包括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處方、醫藥費收據、住院費收據的明細單據等;誤工費。
二、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供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死亡)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相關病歷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企業申請認定工傷的,應提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原件并加蓋公章;
6、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登記證明(可到工商局或市場安全監管局查詢);
7、關于工傷的證人證言(證明人必須寫清楚自己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并簽名按指紋,復印身份證);
8、非申請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五、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三、個人申請工傷要哪些材料,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同時還要結合不同情形,附具相關證明,具體包括
(一)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證明;
(二)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記錄;
(五)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六)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職工死亡的,應當同時附具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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