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權有哪些,如何規定著作權法定許可
一、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權有哪些,如何規定著作權法定許可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規定是什么? 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著作權法定許可規定是什么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具有怎樣的性質?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這一制度雖然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仍保護了他的獲得報酬權,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滿足。 這一制度的優點就在于即使公眾廣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為現實,又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鼓勵了其創作和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 此外,法定許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簡便易行的特點,大幅度地降低了傳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節約了社會財富。就著作權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簽約的麻煩,也能集中精力進行創作,產生出更多更優秀的作品,因而這也節約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 因此法定許可的性質就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限制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保護其財產權,實現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23條
[2]《著作權法》 第33條
[3]《著作權法》 第40條
[4]《著作權法》 第43條
[5]《著作權法》 第44條
二、著作權的許可和轉讓的區別,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后成為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并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并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為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于民事行為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余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回歸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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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二十七條
三、著作權許可使用是干什么的?
專業分析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報酬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為著作財產權。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二十六條
四、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允許當事人使用著作權的方式,只要符合條件就能使用作品,但是強制許可是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授權的,沒有經過授權之前不能擅自使用,而且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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