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網絡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怎樣的
一、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網絡著作權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網絡著作權相對于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絡著作權的確定滯后于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絡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2、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于網絡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后,將極大地削弱網絡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許可制度。
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于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絡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 相對于技術進步和網絡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絡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我國202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于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21]1號)(以下簡稱《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10條
[1]《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2條
[2]《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三條
[3]《網絡著作權解釋》 第三條
二、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的特征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著作權的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其他權利。著作權是屬于著作權人的個人權利,任何人在沒有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之下,不得對其進行侵犯。一旦有他人進行侵犯,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網絡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怎樣的
網絡著作權的特征法定性;地域性;專有性;表現性。
網絡著作權的主體是作者和網絡管理者,客體是以數字信號為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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