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通知去醫院工傷鑒定需要帶什么材料?
一、勞動局通知去醫院工傷鑒定需要帶什么材料?
勞動局通知去醫院工傷鑒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二、關于勞動局通知去醫院工傷鑒定需要帶哪些材料?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認定書原、復印件。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并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社保工傷鑒定需要資料
名譽權與隱私權屬于人格權范疇,兩者均以尊嚴性精神利益為客體,從定義上看,名譽權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維護其名譽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權利,而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生活自由與保密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二者客體不同。從民法角度而言,名譽權的課題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而隱私權則是權利人不愿公開的隱私信息。
其次,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主要行為方式為故意以侮辱與誹謗來減損他人的名譽,前者為以暴力或語言文字等方式毀損他人名譽,如剝光他人衣服、嘲笑辱罵他人等;后者為以語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損名譽事實并廣為散布,如宣揚某公司財力虧空、將要倒閉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于非法獲得或未經許可非法公開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權的后果不同。名譽權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虛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實,可以否定虛假的信息,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方式來加以救濟。隱私權的基礎在于其客觀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開,就喪失了秘密性的基礎,也就不再成為隱私,所以是無法像救濟隱私權一樣的方法來補救。
最后,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譽權實行的是過錯責任,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其構成要件。而對隱私權的侵犯則實行嚴格責任,侵犯隱私權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損害為后果,只要有非法獲得、未經許可而公開的行為,就產生侵權的結果。
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最大的差別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實進行侮辱誹謗,后者是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披露事實。
四、勞動局通知去醫院工傷鑒定需要帶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書原、復印件。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并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五、職工非因工傷殘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⒈職工非因工傷殘或患病,經過治療后,傷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從時間上看,就是指醫療期滿或醫療已終結,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
⒉有醫療機構提供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院方蓋章)等資料;
⒊本人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超過15年。
六、沒交過社保,工傷鑒定可以鑒定嗎
沒有交社保,可以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可能構成傷殘的向所屬地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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