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哺乳假天數的規定
一、目前的勞動法哺乳假的天數是怎么規定的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83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
二、勞動法規定的產假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法》中雖然沒有詳細規定,但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是照發的。這是勞動法規定小產假怎么放怎么規定的情況。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三、勞動法哺乳假有哪些規定
第一個子女為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
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