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如何規定
一、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樣規定是什么
不服該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二、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應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三、法院行政處罰不服,如何處理,如何處理?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你好,關于不服行政處罰如何處理來說,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如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b)適用依據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二,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證據不足的;(b)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職權的;(e)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四、在我國對行政拘留的處罰不服的怎么辦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可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2、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則在當事人提供了合適的擔保人或交納了規定數額的保證金之后,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五、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怎么辦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決定書的60日內申請復議,或者3個月內提起訴訟。
《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4條
六、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怎么辦
1、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