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什么?
一、重慶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這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的條款。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是什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三、條例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1、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
2、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五條
四、條例是一種法律文件,它在法律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是法規和規章的組成部分。
1、屬于法規。條例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效力適用于整個國家范圍。管理條例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但位階較低,一般是省市政府制定的,只在特定區域內有效。條例屬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于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把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同法律一樣列為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引用法規
[1]《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五、條例屬于法律還是行政法規?條例屬于哪一類法律或行政法規?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
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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